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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信用债债券A」

2023-01-23 15:59:19 来源:中国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东方臻宝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84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二、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债券型基金,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三、本基金管理人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光大银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四、本基金仅在直销机构发售,暂无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将及时公告。

五、本基金自2018年7月30日至2018年8月31日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六、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本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七、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八、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须重复开户。投资者在办理完开户和认购手续后,应及时查询确认结果。

九、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投资者在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十、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一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申请确认失败,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

十二、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十三、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四、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8年7月27日《中国证券报》上的《东方臻宝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东方臻宝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在本公司网站发布。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十五、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直销机构,包括本公司的直销柜台和网上直销。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的销售机构,并将及时公告。各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十六、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咨询,也可拨打其他销售机构的客服热线咨询认购事宜。

十七、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十八、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以及债券价格波动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中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一)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二)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四)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五)操作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六)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中将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因此,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评估及相关措施如下: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在市场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另一方面是指本基金面临大量赎回而无法及时变现其资产而造成的风险。

(一)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除了上述申购、赎回安排外,本基金拟针对大额申购及巨额赎回两个方面做好预防基金流动性风险的准备措施。

1、大额申购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若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将拒绝超出比例的申购申请。

2、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二)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纯债型基金,仅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方式规范透明,从市场历史数据来看,具备良好的流动性。本基金将针对各类投资标的的流动性特点进行分散投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调整7个工作日内可变现资产的配置情况,确保投资资产处于较高的流动性。当基金组合资产中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不足支付当日净赎回申请所需资金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按比例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三)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摆动定价;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四)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在此情形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持有人提出赎回申请时,本基金对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者赎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遵循基金投资“买者自负”的原则,全面认识产品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和基金的投资价值,在对认购、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发售公告、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十九、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东方臻宝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及代码

基金简称:东方臻宝纯债债券A,基金代码:006210

基金简称:东方臻宝纯债债券C,基金代码:006211

3、基金类别:债券型基金

4、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5、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6、基金初始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

7、募集方式: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8、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9、募集规模: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10、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亦即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网下直销柜台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直销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3层

直销业务电话:010-66295921

直销业务传真:010-665786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

发售期间,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进行募集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直销交易平台,使用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交通银行等借记卡以及汇付天下天天盈账户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亦可通过东方基金APP、东方基金微信服务号使用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借记卡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11、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仅在直销机构发售,暂无其他销售机构。

12、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8年7月30日至2018年8月31日进行发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13、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费用

①本基金仅对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具体如下:

②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应在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③投资者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①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认购费率为0.60%,且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7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1+0.60%)×0.60%=59.64元

净认购金额=10,000-59.64=9,940.36元

认购份额=(9,940.36+10.70)/1.00=9,951.06份

例2:某投资人投资1000万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这1000万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3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00-1,000.00=9,999,000.00元

认购份额=(9,999,000+5,350.00)/1.00=10,004,350.00份

例3: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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