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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欧洲和亚洲经理人在美国的营销

2021-03-07 11:20:22 来源:

理查德·沙莫斯(Richard L Shamos)(如图),Sadis和Goldberg –随着传统投资基金策略的竞争日趋激烈,投资者对美国(精品)精品或另类投资策略的需求持续增长。

跨境分配继续为投资者和管理者提供独特的机会,因为这种分配使投资者能够接触具有不同于本地管理者前景的管理者,同样也使美国境外的管理者能够接触到美国和美国的大型机构投资者。扩展他们的产品范围。在本文中,我们探讨了寻求在美国筹集资金的欧洲经理人的主要法律考虑因素和策略。

I监管问题

作为起点,重要的是要突出欧洲和美国监管制度之间的重大差异。值得注意的是,欧洲法规包括用于规范欧洲投资经理和投资基金的标准化制度,而有关投资产品营销的国家法规制度仍然存在。结果,在美国上市的欧洲经理人经常会遇到与在另一个欧洲国家上市的问题相同的问题:我该如何营销?但是,在美国的营销实际上非常简单,并且没有欧盟指令2011/61 / EU(AIFMD)中规定的通知程序。相反,非美国经理人将需要考虑美国有关投资顾问和投资基金监管的法律如何适用于他们的行为。这些顾问和基金法规对在美国运营的投资经理构成最大的法规风险。

与大多数非美国金融管辖区一样,美国的投资基金和投资顾问受国家监管机构(在这种情况下,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的监管。SEC监督证券的监管,投资基金的监管以及投资顾问和经纪交易商的监管。所有这些法规都与在美国以外的非美国投资顾问营销有关。

尽管在美国发行证券需要根据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进行注册,但《证券法》第4(a)(2)条为“不涉及公开发行”的交易提供了注册豁免。结果,寻求在美国进行私募的非美国经理人将希望进行其发行和销售活动,以使其符合豁免规定。幸运的是,《证券法》第D条规则506为涉及(i)有限数量的美国人,或(ii)满足最低净资产要求的美国人(合格投资者)提供了标准化的安全港。这两项规定通常是经理人在私人发行证券时所依据的,旨在与直接适用于投资基金的1940年《投资公司法》(“《公司法》”)一起工作。

与任何其他类型的证券发行人一样,《公司法》要求投资基金在SEC进行注册,除非该基金符合某些豁免规定。投资基金可享受多种豁免,尽管最常见的两种豁免是针对(i)人数有限(少于100人)或(ii)有限类型的投资者进行的不涉及公开发行的基金发行满足最低净资产要求的人(合格购买者)(但对投资者数量没有规定的限制)。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尽管大多数机构都应该能够满足这两个要求,但合格购买者的最低净资产要求要高于《证券法》所适用的合格投资者的最低净资产要求。

在美国境内提供服务的非美国经理人也将受到作为投资顾问的监管。从历史上看,私募基金经理通常不向SEC注册。但是,在通过《多德-弗兰克法案》后,SEC通常要求所有顾问管理账户和投资基金在SEC进行注册,但要享有有限的豁免。这些豁免包括(i)适用于监督资产少于2500万美元的外国管理人的外国私人顾问豁免(除其他要求外),以及(ii)私人基金顾问豁免,如果管理的资产少于资产1.5亿美元。此类“豁免报告顾问”(ERAs)必须与SEC一起通知并提交定期报告,这与美国经理人根据AIFMD私募规则必须进行通知的方式相同,尽管他们不受SEC的全部投资法规约束顾问。对于非美国经理人而言,幸运的是,SEC采取的立场是,如果非美国经理人在美国没有营业场所,并且仅管理来自美国境外的私人基金,那么它可以利用私人基金豁免权,而无需考虑“到……它在美国境外管理的资产数量。”如果非美国经理人打算聘请市场营销代理商来招募其资金在美国的投资者,那么该经理人还应探讨SEC适用于经纪交易商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有适用于投资基金的辅助监管机构和其他法律。值得注意的是,《商品交易法》(CEA)除了监管商品和货币外,还监管着美国的大多数衍生品。因此,投资基金将需要对CEA和相关法规进行分析,不过,如果非美国经理只交易一小笔交易,那么许多投资顾问仍然可以依靠公认的免于全面注册的豁免,或者设计一种结构性解决方案来管理其合规义务。商品利息金额。

II税务问题

除上述监管问题外,对于在美国营销投资基金的非美国经理人来说,了解美国投资者的税收状况如何影响其投资偏好也至关重要。在销售基金时,美国的税收状况是决定投资者是否适合的主要因素(与欧洲相反,欧洲的投资者适合性涉及许多规定的因素)。投资者的美国税收状况对投资产品的经济可行性至关重要,因为意外的税收负债可能会减少投资收益或对机构投资者的董事会和决策者造成责任。反过来,这可能导致基金经理承担重大责任,而不充分的税收披露可能导致投资者有权从头开始取消投资合同。因此,了解税款是寻求成功向美国投资者进行市场营销的管理人员的先决条件。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的私人投资基金总体上已经发展成为可以容纳两种主要类别的投资者:美国免税机构,例如养老基金和基金会,以及美国应税(通常为“高净值”)个人投资者。

美国免税机构通常更喜欢通过非美国公司进行投资,因为离岸公司会阻止潜在的美国税收,这些税收可能会由于债务融资收入或如果该基金开展非投资业务而流向投资者在美国(所谓的“无关业务应税收入”或“ UBTI”,这仍然是影响美国免税机构投资活动的主要税种之一)。另一方面,应纳税的美国投资者面临外国公司工具的急剧上升,因此,由于美国对被动型外国投资公司(PFIC)的投资实行惩罚性的税收制度,因此通常完全避免使用这些工具。在PFIC中投资获得的收益通常在美国按普通税率以最高税率(39.6%)征税,而不是适用于长期资本收益的降低的20%税率。可能还会收取额外的利息。

但是,如果有应纳税的美国投资者寻求投资PFIC,有多种方法可以减轻这种税收负担,包括通过进行合格的选举基金(QEF)选举。QEF的投资者应将其在PFIC的已实现净资本收益或净普通收入(无论是否实际分配)中所占的份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为了进行QEF选举,应纳税的美国投资者必须从离岸基金收到一份声明(根据美国联邦税收会计制度保留),以便能够确定该投资者在该基金的资本收益收入和净普通收入中所占的份额,以及履行其纳税义务。

如果PFIC的股票是公开交易或以其他方式被视为“有价股票”,则应纳税美国投资者对某些PFIC的投资也可以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举,尽管该制度通常不那么有利,因为按市价计价市场收入作为普通收入征税。在这种税收背景下,管理在美国境外成立的公司实体的非美国顾问可能会找到免税美国投资者的营销机会,因为他们管理的资金可能会提供与标准非美国阻止者提供的类似税收优惠(例如,开曼免税公司),同时使此类经理人可以投身美国最大的资产池。如果经理人发现有应税美国投资者的机会,则可能有可行的途径来解决此类投资者在美国的投资产生的税收责任和风险PFIC。

虽然在新的司法管辖区进行营销可能涉及新的监管和投资风险领域,但从长远来看,此类产品为管理人员提供了机会,使其产品和投资者基础多样化。通过与经验丰富的基金法律顾问合作解决美国在税收和监管方面的相关问题,寻求在美国推销投资基金的非美国经理人可以减轻其监管负担和财务风险,同时成功地规划出在美国税收和监管领域的发展路径。我们


理查德·沙莫斯(Richard L. Shamos)是该公司金融服务部的法律顾问。他为金融服务公司提供有关投资基金(包括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基金和注册基金)的成立和分配方面的建议。Shamos先生已就各种交易向投资顾问和金融服务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包括复杂的跨境基金合并,公司收购,基金重组和资产支持证券化。此外,他还为公司提供有关国际监管问题的建议,包括将另类资金转换为AIF,建立多经理和多策略产品的结构,跨境监管合规以及税收筹划。可以通过212.573.8027或[email protected]与Richard联络。

关于Sadis&Goldberg LLP

Sadis&Goldberg是一家总部位于纽约的领先律师事务所,在对冲,私募股权,风险投资,商品基金组建,家族办公室,房地产,交易咨询,合规服务,监管辩护,诉讼,衍生品,税收,ERISA和房地产等领域提供服务规划。有关更多信息,请访问:www.sg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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