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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防城港代缴公积金」

2022-09-25 09:04:42 来源:中金网

中金网11月21日讯,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职工以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以下是防城港公积金贷款条件、防城港公积金贷款流程以及防城港公积金贷款额度。

防城港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查询 防城港住房公积金查询(个人贷款、账户余额)

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系统 http://www.fcggjj.com:7003/netface/login.do;FCGNT_SESSIONID=knSE6Mkb3nl2gmj9Wzi3Qebl3RDghBG3bGHQJG0fS_jWV8d8S6hM!-485457164.

说明:查询内容包括(公积金信息、 公积金缴款明细、 贷款申请查询、 贷款信息查询 、 贷款还款信息查询 、 贷款还款计划查询)

其他查询方法:

(1).带上个人的身份证,到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厅直接查询

(2).拨打防城港市公积金查询电话(0770-16881234)进行查询。

防城港公积金贷款条件

5.1.1 缴存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居住其内县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在防城港购建的第二套(次)住房,或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购建的第二套(次)住房,暂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必须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购买一手房的,可在备案并付清首付款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购买二手住房的,可在签订协议并付清首付至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建造住房的,可在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建造一层(含)房屋主体以上的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5.1.2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

5.1.3 借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应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的借款申请人,其在转出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可与转入地缴存时间合并计算,由原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缴存证明。

贷款委托人应当在贷款协议中约定,发放贷款后,如借款人有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为的,贷款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

5.1.4 借款申请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贷款委托人可通过查询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等,综合评价借款申请人的收入、信用和还款能力。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显示有不良记录的、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显示曾经发生骗提骗贷行为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 提供贷款委托人认可的担保方式

3 提供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并支付不低于全部价款或评估现值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4申请人无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委托人应保留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5 借款人在广西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的设区城市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向购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受理,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协助提供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协助调查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等情况。异地借款人发生贷款违约时,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协助购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逾期贷款催收工作。

防城港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5.2.1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设定最高限额。缴存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不得超过贷款最高限额。

贷款最高限额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贷款最高限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当地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平均收入水平、住房价格水平和住房公积金可使用资金规模等因素。

5.2.2 单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具体条件:

1 不高于所付价款或评估现值的规定比例

2 不高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单笔贷款的最高限额

3 不高于根据借款申请人及其共同还款人还款能力计算确定的贷款限额

4 有关贷款额度的其他条件。

计算贷款额度的具体条件由贷款委托人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拟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借款申请人可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5.2.3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贷款委托人应根据借款申请人的最终还贷年龄确定贷款期限。借款申请人最终还款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贷款抵押物的已使用年限加上贷款期限应比抵押物的经济耐用年限少2年。

5.2.4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

防城港公积金贷款流程

5.5.1 贷款委托人负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实行审贷分离制度,贷款受理与初审、复审、批准岗位应分设,采取书面操作和电子化操作相结合的方式,逐级逐笔进行贷款审批,分级负责。

5.5.2 贷款申请受理与初审

1 贷款委托人应为借款申请人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有条件的,可逐步实现网上申请借款和进行初审。初审同意的,通知借款申请人到指定经办网点办理手续。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号、婚姻状况、月收入、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工作单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2) 购房合同编号、房屋座落地点、类型、建筑面积及竣工交付使用时间、房屋单价及总价款

(3) 售房单位(人)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商品房销售(预售)证号码、开户银行及银行结算户账号

(4) 申请借款金额、期限及还款方式选择

(5) 借款申请人对填写内容及提供证明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住房公积金经办网点工作人员应指导借款申请人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

2 贷款委托人应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身份证、军官证等身份证件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抵押物共有权人及配偶、质物共有权人及配偶等均需提供身份证件。

(2)户口薄

(3)婚姻状况证明

婚姻证明包括结婚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本人婚姻状况声明等。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

借款人购房的,购房合同(协议)应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房改部门验证有效;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土地、房管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报告,在建工程评估报告;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大修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及工程预算报告。

(5)已支付总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或者契税完税凭证

(6)收入证明材料

(7)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资料。

3 贷款初审要点:

(1)借款申请人借款资格审核。借款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材料合法有效,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一致等。

借款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可通过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进行比对。

(2)住房消费真实性审核。购买住房的:审核购房合同(协议)、首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凭证合法有效,首付款金额达到规定比例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审核项目批准文件合法有效,开发商自筹资金达到预算工程费用的规定比例。

(3)贷款抵押审核。抵押房产的真实性,抵押房产权属清晰,抵押物评估报告真实、价格合理。

(4)证明资料审核。贷款所需证明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合法,印章清晰,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5)与借款申请人面谈。进一步核实借款申请人提供证明资料及借款行为真实、合法,告知借款申请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并形成面谈记录。

(6)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状况。

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主要审查是否有骗提骗贷行为,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用记录包括贷款和信用卡透支。借款人或其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有近一年贷款连续逾期二次以上的或两年内连续逾期三次以上的恶意拖欠记录的,贷款委托人应拒绝其贷款申请;借款人或其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有近一年信用卡透支连续逾期3次以上的恶意拖欠记录的,贷款委托人应拒绝其贷款申请;借款人或其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被列入银监会、商业银行监控黑名单内的,贷款委托人应拒绝其贷款申请。对于借款人或其配偶近一年贷款逾期二次以上的或两年内逾期三次以上的有恶意拖欠记录职工申请贷款予以拒绝;借款人或其配偶近一年信用卡透支逾期3次以上的恶意拖欠职工申请贷款应予以拒绝;借款人或其配偶列入银监会、商业银行监控黑名单内的职工申请贷款应予以拒绝。

4 贷款初审后,贷款初审人应出具初审意见。

(1)符合贷款条件的,对借款申请人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提出初步意见,按规定收存证明资料

(2)对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条件或提供的证明资料有疑义的,应要求借款申请人补充相关证明资料,进行调查后予以答复。

(3)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说明原因,退回申请。

5.5.3 贷款复审

1 对通过初审后的贷款申请,应进行复审,复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收存的证明资料齐全,内容完整、准确,印章清晰

(2)担保方式、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符合规定,数额计算准确

(3)电子数据与文本资料相符

(4)其他需要复审的内容。

2 贷款复审后,贷款复审人应出具复审意见。

(1)复审通过的,将贷款申请资料和复审同意意见移送贷款批准人

(2)复审中发现有疑义的,复审人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初审人,要求进一步调查核实

(3)复审未通过的,复审人应注明原因,逐级退回贷款申请资料。

5.5.4 贷款批准

复审通过的,贷款批准人应对复审结果进行确认并出具批准意见。

(1)准予贷款的,告知贷款受托人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2)有疑义的,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复审人,要求进一步调查落实

(3)不准予贷款的,应注明原因,将贷款申请资料逐级退回,由贷款初审人告知借款申请人不予贷款的原因,并返还贷款申请资料。

5.5.5 签订借款合同

贷款委托人准予贷款后,向贷款受托人逐笔出具贷款通知书,贷款受托人与借款申请人、债权人、债务人与担保人应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或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协商一致的抵押条款,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支付凭证和授权扣款协议。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贷款用途、金额、利率和期限

2 利息计算和还贷方式

3 担保方式和担保责任

4 还贷约定日和还贷规则

5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6 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

7 合同各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签订借款合同前,贷款受托人应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告知合同签约方有关合同内容、权利义务、还款方式以及还款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等。

借款合同中的借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内容应与贷款批准意见一致。

5.5.6 办理贷款抵押

在贷款发放前,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房屋抵押权属证明。

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办理抵押的,应获得《房屋他项权证》。贷款保险以自愿为原则,由借款人自主选择是否购买。

5.5.7 贷款发放

1 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贷款委托人向贷款受托人逐笔出具贷款通知书,并将贷款资金划至在贷款受托人处开立的委托贷款基金专户。

2 依据《个人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贷款委托人应要求贷款受托人在收到贷款通知书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支付凭证和授权扣款协议,将贷款资金从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划转到规定账户。

(1)贷款资金原则上应划入售房人账户、建修住房承担方或第三方托管的账户;有二手房付清房款后再贷款、建修住房施工方包工不包料等情形的,也可根据合同、全款支付凭证及纳税证明,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

(2)委托贷款基金专户余额应做到月清月结。

3 贷款委托人应依据贷款受托人返回的贷款发放信息和贷款发放凭证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明细账。

根据《个人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贷款委托人要求贷款受托人在贷款发放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移交贷款发放凭证及相关资料,贷款委托人建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明细账内容须与贷款受托人贷款发放、回收情况一致。

5.5.8 贷款办理时限要求

贷款委托人和贷款受托人应在《个人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中对贷款办理时限进行约定。

1 受理初审、复审和批准时限:借款人提供资料齐全时,应当日受理借款人申请,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初审、复审和批准手续

2 放款时限:贷款委托人应当在办理完担保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转给贷款受托人,并与贷款受托人约定受托人在收到贷款资金的次日前将贷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

防城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介

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于2004年5月正式挂牌成立,是直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独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中心内设4个科室(即综合科、归集科、计划信贷科、财务科)和3个派出机构(即防城办事处、东兴管理部、上思管理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贵州路100号

邮编:538001

电话:0770-2826699

网址:http://www.fcggjj.com

内设部门电话:

综合科:0770-2826699、2833168

归集科:0770-2821199、2821188

计划信贷科:0770-2833167

财务科:0770-2828516、2826696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地址: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 电话:0770-2880832

防城港市各区县公积金业务网点电话

防城办事处 地址:防城镇河西武警支队右侧源发.江畔明珠1号楼 电话:0770-3285152、3231161

东兴管理部 地址:东兴市新东路建行2楼 电话:0770-7690619、7691184

上思管理部 地址:上思县思阳镇永泰街4号 电话:0770-8521333、8526766

监督投诉 电话:0770-2826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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