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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公积金贷款买房政策「吉林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2022-10-04 18:53:54 来源:购房帮

公积金的使用问题,一直都是购房者比较关心的问题,为了方便想在吉林市买房的广大购房者,今天我们做了一个吉林市公积金相关知识的汇总,大致包括如下几个内容:

一、吉林市公积金查询

二、吉林市公积金提取指南

购买商品房提取

购买存量房(二手房)提取

购买房改房提取

租住商品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提取

征收安置房扩大面积部分提取

三、吉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申请条件

贷款种类

贷款利率

贷款额度

贷款比例

贷款期限

信用审查

还款能力审查

新房贷款要件

新房贷款流程

二手房贷款要件

二手房贷款流程

四、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指南

五、关于调整吉林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吉林市公积金查询

主要有四种途径

1.前往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柜台或触摸屏查询机查询;

2.持公积金联名卡到开户银行的经办网点查询;

3.通过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声讯电话查询;

4.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进行查询。

上述四种方法中,方法4最为方便快捷。

吉林市公积金提取指南

购买商品房提取

一、申请范围

职工一次性现金购买新房自住住房的。

二、购房提取所需材料

(一)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全额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不动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二)有效身份证明:

1.本人提取公积金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购房人配偶提取或代办的,应出示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及结婚登记证原件。

(三)仅限银行卡转账提取:

1.本人/配偶提取的,须提供提取人名下的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吉林银行任意一张I类借记卡;

2.单位专管员代办的,须提供购房人名下的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吉林银行任意一张I类借记卡,无借记卡的不予办理。

三、提取时限和额度

以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日期为准,二年内夫妻双方仅提取一次,总额不得超过发票上购房款金额。

四、办理场所

吉林市行政区域内各分支机构。

五、办理流程

(一)提取人持要件到我市任意分支机构办理提取业务;

(二)由各分支机构对职工提供的要件进行审核;

(三)审批通过职工确认无误并签字后,将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名下的银行卡内;

(四)业务办结后,初审柜员在《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上加盖业务受理章,职工将《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单位留存联返还单位,作为记账凭证。

六、办理时限

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结;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或受托人,该笔业务受理完毕。

七、注意事项

(一)契税完税证明超过两年,但房屋所有权证未超过两年的,须房产部门出具《业务登记表》(查档卡)。

(二)如有问题请拨打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热线12329。

购买存量房(二手房)提取

一、申请范围

职工一次性现金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

二、购房提取所需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原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原件;

(三)有效身份证明;

1.本人提取公积金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购房人配偶提取或代办的,应出示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及结婚登记证原件。

(四)仅限银行卡转账提取:

1.本人/配偶提取的,须提供提取人名下的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吉林银行任意一张I类借记卡;

2.单位专管员代办的,须提供提取人名下的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吉林银行任意一张I类借记卡,无借记卡的不予办理。

三、提取时限和额度

以契税完税证日期为准,二年内夫妻双方仅提取一次,总额不得超过发票上购房款金额。

四、办理场所

吉林市行政区域内各分支机构。

五、办理流程

(一)提取人持要件到我市任意分支机构办理提取业务;

(二)由各分支机构对职工提供的要件进行审核;

(三)审批通过职工确认无误并签字后,将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名下的银行卡内;

(四)业务办结后,初审柜员在《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上加盖业务受理章,职工将《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单位留存联返还单位,作为记账凭证。

六、办理时限

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结;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或受托人,该笔业务受理完毕。

购买房改房提取

一、申请范围

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自住住房的。

二、所需材料

(一)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或不动产权证(原件);

(二)国有住房专用收费票据;

(三)有效身份证明:

1.本人提取公积金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购房人配偶提取或代办的,应出示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及结婚登记证原件。

(四)仅限银行卡转账提取:

1.本人/配偶提取的,须提供提取人名下的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吉林银行任意一张I类借记卡;

2.单位专管员代办的,须提供提取人名下的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吉林银行任意一张I类借记卡,无借记卡的不予办理。

三、提取时限和额度

以国有住房专用收费票据日期为准;已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房证日期为准,二年内夫妻双方仅提取一次,总额不得超过发票上购房款金额。

四、办理场所

吉林市行政区域内各分支机构。

五、办理流程

(一)提取人持要件到我市任意分支机构办理提取业务;

(二)由各分支机构对职工提供的要件进行审核;

(三)审批通过职工确认无误并签字后,将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名下的银行卡内;

(四)业务办结后,初审柜员在《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上加盖业务受理章,职工将《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单位留存联返还单位,作为记账凭证。

六、办理时限

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结;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或受托人,该笔业务受理完毕。

租住商品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提取

一、申请范围

(一)在我市缴交住房公积金且连续足额缴满3个月的职工;

(二)本人及配偶在吉林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二、所需材料

(一)职工租住商品住房须提供:

15日内有效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仅外县市缴存职工提供)。

(二)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须提供:

1.房屋租赁合同或租赁证明;

2.租金缴纳收据;

(三)有效身份证明:

1.本人提取公积金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配偶代办提取的,应出示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

(四)婚姻证明:

1.提取职工为已婚的,须提供结婚登记证原件;

2.提取职工为单身的,须填写《个人单身声明》;

3.提取职工为离异未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

(五)仅限银行卡转账提取:

1.本人/配偶代办提取的,须提供本人名下的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吉林银行任意一张I类借记卡;

2.单位专管员代办的,须提供提取人名下的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吉林银行任意一张I类借记卡,无借记卡的不予办理。

三、提取时限和额度

(一)租住公共住房的,在租赁期内首次提取不大于12个月的租金额度,再次提取须间隔365天。当期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提取时累计提取;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每次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期缴存额的50%。

四、办理场所

本市租房职工提取公积金时,可到任意分支机构办理提取业务;外县(市)租房提取职工须在本人公积金账户所属管理机构办理;夫妻双方同时提取时,应选择在夫妻一方公积金账户所属管理机构同时办理。

五、办理流程

(一)租房提取职工持要件到相应分支机构办理提取业务;

(二)由各分支机构对职工提供要件进行审核;

(三)审批通过职工确认无误并签字后,将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名下的银行卡内;

(四)业务办结后,初审柜员在《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上加盖业务受理章,职工将《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单位留存联返还单位,作为记账凭证。

六、办理时限

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结;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或受托人,该笔业务受理完毕。

征收安置房扩大面积部分提取

一、申请范围

拆迁安置自住住房,职工交付扩大面积费的。

二、所需材料

(一)产权调换协议或不动产权证和扩大面积费税检发票(增值税发票)原件;

(二)有效身份证明:

1.本人提取公积金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购房人配偶提取或代办的,应出示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及结婚登记证原件。

(三)仅限银行卡转账提取:

1.本人/配偶提取的,须提供提取人名下的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吉林银行任意一张I类借记卡;

2.单位专管员代办的,须提供提取人名下的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吉林银行任意一张I类借记卡,无借记卡的不予办理。

三、提取时限和额度

以扩大面积费税检发票(增值税发票)为准,二年内夫妻双方仅可提取一次,总额不得超过发票上购房款金额。

四、办理场所

吉林市行政区域内各分支机构。

五、办理流程

(一)提取人持要件到我市任意分支机构办理提取业务;

(二)由各分支机构对职工提供的要件进行审核;

(三)审批通过职工确认无误并签字后,将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名下的银行卡内;

(四)业务办结后,初审柜员在《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上加盖业务受理章,职工将《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单位留存联返还单位,作为记账凭证。

六、办理时限

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结;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或受托人,该笔业务受理完毕。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申请条件

1.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从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时间计算,须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不得有尚未结清的贷款或担保。最后缴存日期距申请日不少于3个月;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信用良好。

特别提醒: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不予接受申请。

贷款种类

新房贷款:开发商需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合作协议》;贷款资金发放到开发商账户中。

二手房贷款:楼房,产权清晰符合上市交易规定;房龄不超过20年,未被列入城市改造拆迁规划;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不超过40年;以所购住房《税收完税证明》日期为准一年期内办理贷款;贷款资金发放到借款人银行卡中。

组合贷款:向同一借款人发放,购买同一住宅;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商贷额度总额不得超出公积金规定贷款比例;公积金贷款年限与商贷贷款年限需为同一期限。

异地贷款:仅限吉林省内公积金缴存职工;贷款需执行吉林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贷款职工需到公积金缴存地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明细。

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日人民银行挂牌利率执行。在贷款期间如遇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最新利率标准执行。

目前贷款年利率:1年—5年(含)2.75%,5年以上3.25%。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不高于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单职工缴存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双职工缴存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单职工缴存家庭,视主借人账户余额,余额大于6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余额小于6万元,按实际余额的10倍计算)。

贷款比例

新房贷款比例:职工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贷款比例不高于总购房款70%;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须将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且首次公积金贷款还款情况良好,贷款比例不高于总购房款70%。

二手房贷款比例:职工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贷款比例不得高于房屋评估总价70%;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须将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且首次公积金贷款还款情况良好,贷款比例不高于房屋评估总价70%。

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短不得小于2年,最长不超过30年。男职工可贷至65周岁,女职工可贷至60周岁。

信用审查

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不可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夫妻双方存在为他人担保未结清的,或存在其他贷款品种未结清的(如车贷、助学贷款、农户贷款、消费类其他贷款等),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于已结清的贷款品种(不包括助学贷款、农户贷款)存在连续逾期超过3期(不含)的,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夫妻双方存在因信用不良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的,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还款能力审查

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

还款能力以借款人夫妻双方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家庭总收入(配偶为现役军人或退休人员的可以凭收入证明及银行卡流水认定收入),每月还款额不高于家庭总收入60%。

新房贷款要件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夫妻双方户口簿;

3.婚姻证明:

已婚:结婚证;

离异: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丧偶:配偶死亡证明。

4.还款卡及还款卡存取款回执;

5.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

6.《商品房买卖合同》;

7.《吉林增值税普通发票》;

8.在省内其他市州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需至公积金缴存地出具《吉林省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及缴存明细。

新房贷款流程

确定房源→提出贷款申请→公积金审批→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办理(公积金承担)→放款

二手房贷款要件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夫妻双方户口簿;

3.婚姻证明:

已婚:结婚证;

离婚: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丧偶:配偶死亡证明。

4.吉林银行还款卡签约回执;

5.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

6.《不动产权证书》;

7.《税收完税证明》;

8.省内其他市州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需至公积金缴存地出具《吉林省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及缴存明细。

二手房贷款流程

确定房源→提出贷款申请→公积金审批→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办理(公积金承担)→放款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指南

职工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向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将在外省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本市。

职工申请要件: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2)《吉林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委托单位专管员代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吉林市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

(2)《吉林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3)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单位专管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转出职工申请:需向公积金转入地提出申请。

(以上表格均在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

关于调整吉林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建办金函〔2018〕284号)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要求,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依法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不得有尚未结清的贷款或担保。

二、新房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总购房款70%,二手房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房屋评估总价格70%。

三、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可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封存满半年后可办理提取。

四、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留置审核,3个工作日内办结。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原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综合整理自|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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