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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公积金贷款 提现实施细则 最新版全文「昭通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2020」

2022-10-04 16:57:24 来源:昭通检察

昭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修订)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等政策法规,及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四次全会相关决策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由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以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作为贷款资金,委托业务经办银行向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 贷款的风险由公积金中心承担。

第四条 贷款办理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昭通市范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昭通市缴存职工及昭通市户籍的省内其他州市缴存职工和公积金中心相关管理人员。

贷款对象、条件及所需资料

第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缴存职工,可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对曾经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缴止时间有中断的,以最近6个月(含)连续缴存时间判断。

(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对象为购买、建造(含大修、翻建等)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对购买、建造(含大修、翻建等)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受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二套房贷款实行轮候制,轮候时间暂定至2019年12月31日。

(三)所购买、建造(含翻建、大修)的住房在昭通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市、县(区)城镇建设规划部门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且购、建房时间在1年以内(含1年)。

(四)购房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借款人信用良好。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记录的,原则上不得受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职工个人信用报告有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记录,且不属于恶意性质的,在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非恶意拖欠的证明后,可以受理其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

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需满足借款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中均无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记录。

(六)借款人家庭月还款总额与月收入比(以下简称“收入还贷比”)不超过60%,组合贷款收入还贷比不超过50%。

(七)同意用所购、建(含翻建、大修)的住房或价值相当的抵押物或质押物进行担保。组合贷款仅限于用所购买房屋作抵押。

(八)借款申请人范围仅限于购房者本人及配偶。

第七条 贷款所需资料。

(一)每笔贷款均应提供的资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公积金担保人、抵押物产权人及共有权人身份证件;

2.借款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明细版);

3.借款人夫妻双方银行卡;

4.抵押物《不动产权证》或房屋产权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期房抵押和自然人保证的不提供)。

5.借款人夫妻双方、抵押物产权人及共有权人婚姻状况证件或材料(婚姻状况证件或材料包含:①未婚的签《婚姻状况申明书》;②已婚的提供《结婚证》;③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法院判决书;④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和变更婚姻状况后的《户口簿》或《死亡证明》);

6.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省内异地缴存职工提供)。

(二)一手房贷款应提交的资料。

1.经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

2.首付款收据或发票。

(三)二手房贷款应提交的资料。

1.《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2.完税凭证或发票。

(四)自建房贷款应提交的资料。

在城市规划区或乡镇规划范围内自建住房的:

1.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两证一书。两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准建证);一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已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凭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

2.与施工方签订的《房屋修建承包合同》以及不低于工程总造价30%的工程预付款收据。

自建住房不在城市或乡镇规划区范围内的:

1.土地使用权证或已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凭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

2.乡村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

3.同施工方签订的《房屋修建承包合同》以及不低于工程总造价30%的工程预付款收据。

首付比例、贷款比例、最高额度、可贷额度期限、

利率、还款方式

第八条 首付比例首套房不得低于20%,二套房不得低于50%。

购买首套房贷款比例不得高于房屋交易价格的80%,二套房贷款比例不得高于房屋交易价格的50%。

自建房首套房贷款比例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70%,二套房贷款比例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50%。

房屋交易价格认定:期房为购房合同中房屋交易总价;二手房公积金贷款为完税凭证或发票上记载的交易价格,二手房组合贷款由受托银行认定;自建房为《房屋修建承包合同》约定金额。

第九条 最高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双职工30万元,单职工15万元。

第十条 可贷额度根据借款人还贷能力、房屋价格、公积金账户余额(以夫妻双方公积金余额的20倍计算)和最高贷款额度四个要求确定。借款人家庭在申请贷款时借款人可贷额度与其家庭公积金提取额度合计不能超过总房价。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

贷款偿还期限最短不低于2年(含2年),最长不超过30年(含30年),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退休年龄现行标准男、女职工分别为60岁、55岁。处级以上女干部或副高以上职称女职工为60岁(提供相应的证书),如有变动以国家人事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利率标准执行。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第十三条 贷款的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还款法。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一经约定,不得更改。

第四章 抵押担保

第十四条 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仅限于用所购房屋作抵押,价值由受托银行认定。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以下担保方式及比例:

(一)抵押物抵押。

期房、现房、商住房和营业用房可作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物。用于抵押的抵押物应位于昭通市行政区域内县级或县级以上城市,且能提供拟抵押房屋的产权证。产权人、共有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完善抵押相关手续。

1.抵押物为公积金合作期房的,抵押值为交易价格的80%。

2.抵押物为现房住房的,抵押值为抵押物价值的70%。

3.抵押物为商住房的,抵押值为抵押物价值的60%。

4.抵押物为营业用房的,抵押值为抵押物价值的50%。

现房住房、营业用房、商住房等抵押物的抵押物价值以发票或完税凭证记载的交易价格认定,或以《房地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值认定。房产评估由借款人自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作要求。

(二)自然人保证。

用公积金余额作担保,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按贷款年限2-3年(含3年)、4-5年(含5年)、6-30年,公积金互保比例分别为70%、60%、50%;企业单位公积金互保比例为1:1。

(三)房产抵押加自然人保证。

采用房产抵押加公积金余额担保的,抵押物抵押值和公积金担保比例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

(四)以有价证券作质押。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质押权利凭证票面价值的80%。

第五章 贷款流程及办理时限

第十五条 贷款办理流程(组合贷款办理流程见组合贷款实施细则附件和二手房组合贷款办理流程)。

(一)借款人了解咨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

(二)借款人夫妻双方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人民银行查询打印个人信用报告(明细版)并提交到贷款受理分中心初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分中心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借款人贷款所需材料。

(三)贷款关系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并备齐所需材料后,到贷款受理分中心提出申请,分中心对贷款受理、审核、审批。

(四)经中心审批后,与经办银行签订《昭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五)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的,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

(六)贷款资金划拨。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签署的“划款申请”把贷款资金划入相应账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金原则上只能划拨至售房人(承建人)账户或资金监管账户内。如借款人能提供全额付清购、建房款依据的,经借款人书面申请,可将贷款资金以转账方式划入借款人账户。

(七)贷款回收。借款人按照《昭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还款。

第十六条 异地贷款办理流程

本条异地贷款指昭通市户籍的省内其他州市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昭通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后,向昭通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一)贷款经办分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资料。

(二)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三)贷款经办分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四)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五)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六)昭通市以外缴存职工申请异地贷款时,异地贷款经办分中心应将《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及时地反馈给缴存中心,并将回执复印件装入贷款档案。

第十七条 期房业务办理流程。

1.签订合作协议。分中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楼盘进行准入调查和审核,符合合作条件的,向中心上报《房地产调查报告》和建议合作的请示,经中心批准同意,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项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协议》;

2.贷款办理分中心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关于购房人xxx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函》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进行贷款办理;

3.缴纳保证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划拨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金监管账户内贷款资金时,须按合作协议将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

4.贷款资金使用。期房贷款资金划入售房人在银行开具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金监管账户,售房人按照合作协议申请划拨;

5.抵押登记;

6.保证金拨付。保证金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申请拨付。

第十八条 贷款办结时限。

以自然人做保证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抵押物、质押物做抵押的,原则不超过9个工作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六章 资料扫描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资料扫描

(一)贷款扫描要件

1.借款人夫妻双方、公积金担保人、抵押物产权人及共有权人身份证;

2.借款人夫妻双方银行卡;

3.借款人夫妻双方、抵押物产权人及共有权人婚姻状况证件或材料(一对夫妻扫描一个证件);

4.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

5.工资收入证明(如有才扫描);

8.房地产评估报告(如有才扫描);

9.云南省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适用于省内异地贷款);

10.昭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

11.借款人扣款授权书、共同借款人扣款授权书、共同还款承诺书;

1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证书(适用于自然人保证);

13.划款申请;

1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申请审批表、房产抵押承诺书和抵押物产权证(适用于现房抵押);

15.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预抵押登记申请审批表(适用于期房抵押);

16.借款凭证和借款合同;

17.《不动产登记证明》(适用于房产抵押)。

(二)一手房其他扫描要件

1.《商品房购销合同》;

2.首付款收据或发票;

(三)二手房其他扫描要件

1.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2.完税凭证或发票。

(四)自建房其他扫描要件

在城市规划区或乡镇规划范围内自建住房的:

1.《不动产权证》或两证一书。两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准建证);一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已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凭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

2.《房屋修建承包合同》及工程预付款收据。

自建住房不在城市或乡镇规划区范围内的:

1.土地使用权证或已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凭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

2.乡村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

3.《房屋修建承包合同》及工程预付款收据。

自建房贷款的其余扫描资料参照一手房贷款。

关于公积金保证人异地签字资料扫描的规定。

按照主要责任归属的原则进行扫描,异地签字的分中心完善贷款公积金保证人签字手续后,将相关资料要件传真到贷款办理分中心,由贷款办理分中心工作人员将传真件扫描进系统和资料归档。

第二十条 其他有关规定

1.购买、建造(含翻建、大修)同一套住房,只能申请1次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公积金组合贷款)。

2.借款人夫妻双方在婚前拥有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婚后其中一方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未结清的不得再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3.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缴存账户为冻结、封存状态的,不能成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公积金保证人。

4.为他人作担保的,在担保责任未撤销前,公积金担保人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借款人已采用“房产抵押”方式贷款的,借款人和配偶公积金余额不能为第三人提供担保。

5.配偶是他人贷款“共同借款人、公积金保证人”的,在夫妻双方共同申请贷款时,配偶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配偶公积金余额不计入担保金额,但需要录入配偶信息,并签订共同还款承诺书。

6.购建房时间认定标准:一手房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二手房为《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时间;自建房为相关资料最后审批时间或《不动产权证》登记时间。

7.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以借款人夫妻双方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载明的住房贷款次数(含已结清)和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记载的个人住房贷款(不含住房消费贷款)次数合并计算,无住房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套房,有一次住房贷款记录的认定为二套房,有两次或两次以上住房贷款记的不受理贷款。

个人信用报告中记载有“商业用房(含商住一体)”的,不纳入住房贷款次数计算。

缴存人作为他人(非配偶)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共同借款人的,不纳入本人住房贷款次数计算。

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记载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状态为“转出”的,不纳入住房贷款次数计算。

家庭收入的确认:

工资收入。公积金缴存职工以缴存基数或者缴存基数加上增资未计入缴存基数部分的工资收入(单位出具证明,个人自愿提供)为个人全部收入。

非公积金缴存职工按以下类型确认:

与用工单位签订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的,以合同中约定的工资薪酬及近六个月工资银行流水核定;

与用工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以近六个月的工资银行流水及用工单位工资发放花名册或个人缴纳税收凭证等作为个人收入核算依据。

其他合法收入。个体经营收入以本人近六个月的银行流水结余平均数确定;租赁收入提供资产权属证明及租赁合同、收款凭证;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合法收入提供相应有效证明材料。

申请组合贷款的,家庭收入由受托银行确认。

第七章 免除、置换和提前还款

第二十一条 免除、置换。

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为配偶关系的,不能免除和置换。

免除和置换非配偶关系的共同借款人时,需查借款人夫妻双方和置换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以确定收入还贷比。

免除和置换贷款关系人相关责任的,借款人须正常还款6期,方能受理借款人免除、置换和变更申请。

(一)担保方式为自然人保证。

1.免除公积金担保人。免除后的公积金保证金额(行政事业单位按1:2、企业单位按1:1进行计算)达到或超过贷款余额100%且收入还贷比不超过60%,可逐个或全部免除公积金保证人责任。

2.置换公积金保证人和非配偶关系的共同借款人。置换后的公积金保证金额(行政事业单位按1:2、企业单位按1:1进行计算)达到或超过贷款余额100%且收入还贷比不超过60%,方可进行置换。

3.免除非配偶关系的共同借款人。免除后公积金保证金额(行政事业单位按1:2、企业单位按1:1进行计算)达到或超过贷款余额100%且收入还贷比不超过60%,可免除非配偶关系的共同借款人责任。

(二)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加自然人保证。

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加自然人保证的,按以下情形办理:

1.免除和置换公积金保证人。房产抵押值加上公积金保证金额(行政事业单位按1:2,企业单位按1:1计算)达到或超过贷款余额100%且收入还贷比不超过60%,可逐个或全部免除公积金保证人责任;若未达到免除条件的可置换公积金保证人,须满足置换后房产抵押值加上公积金保证金额达到或超过贷款余额100%且收入还贷比不超过60%,方可置换。

2.免除和置换非配偶关系的共同借款人。房产抵押值加上公积金保证金额(行政事业单位按1:2,企业单位按1:1计算)超过贷款余额100%且收入还贷比不超过60%,可免除非配偶关系的共同借款人责任;若未达到免除条件的可置换非配偶关系的共同借款人,须满足置换后房产抵押值加上公积金保证金额(行政事业单位按1:2,企业单位按1:1计算)达到或超过贷款余额100%且收入还贷比不超过60%。

(三)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

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的,房产抵押值超过贷款余额100%且借款人收入还贷比不超过60%的,可免除非配偶关系的共同借款人责任;若借款人收入还贷比在60%以上的,只能置换非配偶关系的共同借款人,置换时不受公积金余额的限制。

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贷款责任处理。

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协议(民事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中明确该笔贷款的偿还由借款人全部承担,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免除或置换原配偶共同还款责任的,按本条(一)、(二)、(三)项规定办理。

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协议(民事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中明确该笔贷款的偿还由借款人原配偶一方全部承担,可进行借款人主体资格变更。

但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原配偶正常缴存公积金,且原配偶的最长贷款年限应满足当前剩余贷款期限;二是变更后的借款人家庭收入还贷比不超过60%;三是变更后担保足额,抵押物不变。借款人主体资格变更后达到免除置换条件的,按免除或置换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贷款。

借款人可申请用自有资金或提取公积金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贷款。用自有资金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贷款本息须正常还款6期,提取公积金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贷款本息则须正常还款12期。

因借款人调离、死亡等特殊原因,须提前还款或及时终止贷款的,由分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审批后按审批意见办理。

第八章 逾期贷款催收

第二十三条 逾期贷款催收程序。

逾期贷款按照谁发放谁催收的原则。

(一)一期违约。借款人第1次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归还贷款本息时,贷后管理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调查了解,弄清其违约的原因,并进行电话提示。

(二)二期违约。借款人连续2次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贷后管理员要向借款人进行电话催收。

逾期一、二期的贷款,贷后管理员电话追收后,应填写登记表,并由分中心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三期违约。借款人连续3次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贷后管理员要向借款人用信函的方式发出催收通知书。

前三期违约,贷后管理员除按上述要求向借款人进行追收外,分中心应定期提供逾期贷款人员名单给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协助催收。

(四)四期违约。借款人连续4次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贷后管理员要进行上门催收,送达催收通知书并将其回执登记保管。

(五)五期违约。借款人连续5次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贷后管理员要再次上门催收,向单位送达《协助催收逾期贷款函》,同时向借款人发出限期还款的催收通知书并将其回执登记保管。

(六)六期违约。借款人连续6次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贷后管理员要向借款人发出清偿全部贷款本息的通知书并将其回执登记保管。

(七)借款人连续7次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贷后管理员应将违约人员名单、催收情况(包括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额、期限、保证形式、违约原因等)形成书面报告,报告稽核监察科,由稽核监察科协助分中心追收。

凡连续三期、累计六期违约的借款人,列入不诚信人员管理名单。凡列入不诚信人员管理名单的借款人,在该笔贷款结清后五年内不受理其提取。

市内异地贷款发放后出现逾期,前二期逾期,由贷款发放地分中心和贷款经办银行进行电话催收;三期及三期以上逾期的,贷款发放地分中心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同时向借款人工作所在地分中心发出《逾期贷款协助催收函》,借款人工作所在地分中心协助催收。

市外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后出现逾期,前二期逾期的,由贷款发放地分中心和贷款经办银行进行电话催收;三期逾期的,贷款发放地分中心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同时向借款人工作所在地公积金中心发出《逾期贷款协助催收函》。

四期以上发律师函,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通过相关程序处置其抵押物,并将所得用于偿还该笔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

第九章 档案管理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档案管理按照《昭通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合规操作手册》和《云南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行终身负责制,即谁受理、谁负责,谁复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贷款原则。

分中心在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公积金相关政策,坚持按政策办事、规范操作,切实防范风险。凡在贷款业务过程中不按规定办理、违规操作的,中心将视具体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贷款申请人违反规定,提交虚假材料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其行为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员管理系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该笔贷款结清后五年内不受理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申请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9年6月4日起实施,中心之前下发的相关贷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将适时对该细则作出修订。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昭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昭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云南省住建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合规性清查的通知》(云建金函〔2018〕48号)、《云南省住建厅关于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使用效能的通知》(昭房管委〔2015〕4号)、《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昭房管委〔2003〕2号)等政策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按照市管委会2018年半年工作会议和三届四次全会对《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部分提取政策请示》的审议结果,制定、完善本细则。

第二条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昭通市范围内的缴存职工及公积金中心相关管理人员。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应征入伍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被单位解聘、辞职又不在本市范围内就业的;

(五)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七)调离昭通市行政区域的;

(八)无房职工(家庭)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九)本人、配偶及其具有赡养或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住院医治,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十)因地震、水灾、火灾、泥石流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自住房屋损毁、损坏的;

(十一)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十二)缴存职工子女被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录取,且配偶或子女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十四)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十五)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 缴存职工在缴存地(昭通市辖区内)、工作地、户籍所在地或配偶工作所在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下统称“购、建住房”),本人及其配偶、共有权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一)提取申请人范围仅限于:该套房屋(购、建或大修、翻建)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共有权人及其配偶。

(二)购、建住房所在地范围仅限于:提取申请人缴存地(昭通市辖区内)、工作地、户籍所在地或配偶工作所在地。

(三) 昭通市辖区以外的户籍所在地范围仅限于:州、市级人民政府行政管辖区域。

第六条缴存职工在缴存地(昭通市辖区内)、工作地、户籍所在地或配偶工作所在地购、建住房后,该套房屋办理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购、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在贷款期间: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第七条 房屋共有权人及其配偶未参与该套房屋住房贷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不能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第八条 缴存职工直系亲属(共同买受人除外)未参与购、建住房的,不得以该套房屋资料申请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和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本息。

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的;

(二)装修房屋、购买车位(库)、杂物间、写字楼等非住宅的;

(三)房屋产权不确定的;

(四)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未经建设或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第三章 提取方式及条件

第十条缴存职工在缴存地(昭通市辖区内)、工作地、户籍所在地或配偶工作所在地购、建住房及拆迁或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房屋损毁的,应在行为发生一年内申请提取。

购、建住房行为发生后,在一年内申请过首次提取的,可选择按年或多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以下简称“购、建住房按年提取”),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建住房总额。

(一)缴存职工在缴存地(昭通市辖区内)、工作地、户籍所在地或配偶工作所在地范围内购、建的住房,在政策调整(2019年5月14日)前已经办理过购、建住房提取业务的,不受一年时间的限制,可以继续选择购、建住房按年提取,直至累计提取金额达到购、建房总额。

(二)购、建的住房在职工缴存地(昭通市辖区内)、工作地、户籍所在地或配偶工作所在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共有权人及其配偶其中一方,在购、建住房行为发生一年内办理过首次提取的,其他申请人在购、建住房行为发生一年后,仍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但多人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建住房总额。

(三)缴存职工在缴存地(昭通市辖区内)、工作地、户籍所在地或配偶工作所在地范围以外购、建的住房,该套房屋在政策调整(2019年5月14日)前不论是否办理过首次购、建住房提取,均不能再申请办理购、建住房提取(含按年提取)业务。

第十一条 缴存职工在户籍所在地购、建住房的,购、建住房的时间应在户口迁入时间之后,方可申请提取。购、建住房行为发生后,再迁入户口的,不得申请购、建住房提取(含按年提取)和提取还贷业务。

第十二条 缴存人有两套购、建的住房,可选择其中一套房屋办理提取业务。该套房屋发生提取业务后再次购、建住房,且以新购、建住房申请提取的,自变更提取房屋后,不再办理前一套房屋的提取(含按年提取)业务和提取还贷业务。

第十三条 缴存职工购、建住房行为发生后,本人及其配偶、共有权人及其配偶无论是否以购、建住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只要以该套房屋名义申请并获得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贷款期间只能办理提取还贷业务,不得再申请办理该套房屋的购、建住房提取业务;该套房屋贷款本息已结清的,不得再申请办理该套房屋的购、建住房提取(含按年提取)业务。

第十四条提取申请人同一种原因申请提取,提取间隔时间不低于12个月。

第十五条 缴存职工在办理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贷款期间提取还贷的方式有:按年提取还贷、按月冲还贷、部分冲还贷、一次性冲还贷,除上述提取方式外,提取申请人不得以提取还贷以外的方式申请提取。

第十六条 缴存职工在缴存地(昭通市辖区内)、工作地、户籍所在地或配偶工作所在地范围以外购、建的住房,该套房屋在政策调整(2019年5月14日)前已经办理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以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按月冲还贷、部分冲还贷、一次性冲还贷业务,但不得申请办理按年提取还贷。

第十七条 归集状态为非正常状态的,不能申请办理按月冲还贷业务。

第十八条 缴存职工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按月冲还贷”期间,可以申请办理一次性冲还贷,不能再办理部分冲还贷业务。

第十九条缴存职工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装修)贷款,不能申请办理冲还贷业务,包括按月冲还贷、部分冲还贷、一次性冲还贷。已经签订按月冲还贷业务的,按协议继续执行。

第二十条 借款人申请提取还贷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处于逾期状态的,须借款人还清所欠逾期贷款本息后方能申请。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在申请一次性提取偿还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申请提取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清偿贷款余额的,需先用现金申请部分提前还款,所申请提取的公积金余额大于贷款剩余本金和利息时,方能申请办理一次性冲还贷业务;申请提取的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大于贷款余额的,可直接申请办理该项业务。

第二十二条 有住房公积金保证人的,须征得所有保证人书面同意,借款人方能申请签约还贷或办理部分冲还贷、按年提取还贷业务。

第二十三条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方式为:按年提取还贷和一次性提取还贷。

提取申请人选择一次性提取还贷后,不论该笔贷款是否结清,均视为该笔贷款已结清,不能以偿还该笔贷款为由再次申请提取。

第二十四条 缴存职工在缴存地(昭通市辖区内)、工作地、户籍所在地或配偶工作所在地范围以外购、建的住房,该套房屋在政策调整(2019年5月14日)前后不论是否办理过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均不能再申请办理按年提取和一次性提取偿还银行住房按揭贷款业务。

第二十五条 缴存职工在缴存地(昭通市辖区内)、工作地、户籍所在地或配偶工作所在地范围内购、建住房行为发生后,本人及配偶、共有权人及其配偶以购、建住房名义申请办理过提取业务后,

又以该套房屋名义申请并获得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在贷款期间,只能选择购、建住房按年提取或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方式其中一种,不能同时选择两种提取方式,

即:以购、建住房名义办理过提取业务后,可以续继选择购、建住房按年提取方式,也可以选择提取还贷方式提取,但选择了提取还贷方式后,无论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是否结清,不再办理该套房屋的购、建住房提取(含按年提取)业务。

第二十六条 申请按年提取还贷、部分冲还贷、一次性冲还贷(含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方式的,须借款人从获得贷款的次月开始连续还款12期(含)以上。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有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又有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申请提取还贷时,须优先办理提取偿还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待借款人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结清后,方可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业务。

第四章 提取类别、额度、时限及材料

第二十八条 提取申请人所提交的提取材料应同时提交原件和复印件,每笔提取业务均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取申请人有效身份证,相关要求按《关于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业务证明材料的通知》办理;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储蓄卡(以下简称银行卡);

(三)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的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交:结婚证。

(四)在配偶工作所在地购、建住房的,均需提供配偶缴纳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等长期居住证明材料。

(五)在户籍所在地购、建住房的,需要提供户口薄或户口证明。若身份证户口地址与房屋所在地在同一辖区的,可不提供户口薄或户口证明。户口证明上未注明落户或户口迁入日期的,需提供户口薄。

(六)缴存职工购、建住房在工作地(缴存地以外)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该职工工作地证明。

(七)购、建房提取及按年提取还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再次提取应提交的资料须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九条相关提取类别所对应的规定提供。

第二十九条按提取原因分类,提取额度、材料及时限规定如下:

(一)离、退休提取。

提取额度:应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提取时限:手续办理完毕,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后。

提交材料:离、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退休手续(通知)。

(二)出境定居提取。

提取额度:应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提取时限:手续办理完毕,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后。

提交材料:出境定居迁移证明和护照。

(三)应征入伍提取。

提取额度:应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提取时限:手续办理完毕,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后。

提交材料:军管部门出具的入伍通知书。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提取额度:应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提取时限:手续办理完毕,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后。

提交材料: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被单位解聘、辞职又不在本市内就业提取。

提取额度:应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提取时限: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满六个月。

提交材料:解聘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或辞职批准通知书或就业创业证。

(六)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提取额度:应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提取时限:手续办理完毕,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后。

提交材料: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服刑人员身份证、服刑人员银行储蓄卡。

(七)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提取。

提取额度:应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提取时限:手续办理完毕,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后。

提交材料:

1.继承人办理死亡职工提取业务的提交:公证书、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证明、继承人有效身份证、继承人银行储蓄卡。提取资金转入继承人个人银行储蓄卡。

公证书上载明了由谁负责办理死亡职工提取业务的,由公证书上指定人员持上述材料到分中心服务大厅办理。

公证书上未载明由谁负责办理死亡职工提取业务,且公证书上载明有多名继承人的,须由公证书上载明的所有继承人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其中一名继承人办理死亡职工提取业务,委托书须经公证处公证,或所有继承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分中心服务大厅签字,委托其中一名继承人办理死亡职工提取业务。委托人不能亲自到分中心服务大厅签字完善授权委托的,可出具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

2.死亡职工原单位经办人办理死亡职工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提交: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证明、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提取资金转入死亡职工原单位账户,开户行、开户名称及账号由死亡职工原单位准确提供,死亡职工原单位出具收款凭证给分中心,收款凭证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八)调离昭通市行政区域提取。缴存人应向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提出销户提取或异地转移申请,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按缴存人的申请给予办理。

提取额度:应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提取时限:手续办理完毕,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后;

提交材料:

1.办理销户提取的。提交:调动文件(通知)。

2.办理异地转移的。符合销户转移条件的,缴存职工向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职工个人账户信息和资金转移手续。

(九)无房职工(家庭)支付自住住房租金提取。

提取额度:无房职工(家庭)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申请提取公积金的,每年最高提取金额为20000元。房租付款依据金额低于20000元的,按实际付款依据提取;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当年未提取的视为自动放弃,租金不得累到下一年度合并提取。

提取时限:每年提取一次。

提交材料:房屋租住协议、租金支付凭证、提取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结婚证、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申明等)、工作所在地房管部门或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前1个月内)出具的无房证明。

(十)本人、配偶及其具有赡养或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住院医治,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

提取额度:本人、配偶及其具有赡养或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住院医治的,提取总额不超过总医疗费扣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费之和的差额部分(自负部分)和重大疾病自行购买的特殊药品费用。

提取时限:本人、配偶及其具有赡养或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住院医治的,出院后一年内可申请提取,每年最多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一年之中多次住院医治的,一次合并提取。

提交材料: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凭证、医保中心出具的报销凭证、提取申请人与患者系直系亲属的关系证明材料。提取公积金顺序为:住院职工本人、配偶、直系亲属。

住院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大于总医疗费用报销后差额部分的,不再提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

住院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小于总医疗费用报销后差额部分的,方可申请提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补齐不足部分。

患重大疾病自行购买用于治疗的特殊药品,凭药品销售部门出具的正规发票和医院出具用药证明方可申请提取。

(十一)因地震、水灾、火灾、泥石流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自住房屋损毁、损坏提取。

提取额度: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共有权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恢复重建支出总额。

提取时限:首次提取应在上述行为发生一年内,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受灾证明上记载的时间为准。

提交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受灾证明、重建房屋相关资料。

(十二)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提取。

提取额度:支付自住房物业管理费提取公积金,按《关于允许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的通知》(云建金〔2015〕519号)规定,职工每人每年最高可申请提取2500元住房公积金,且不超过个人账户余额,当年未提取的视为自动放弃,金额不得累到下一年度合并提取。

提取时限:每年提取一次。

提交材料:书面申请。

(十三)缴存职工子女被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录取,且配偶或子女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提取额度: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和当年学杂费。

提取时限:在子女就读期间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提交材料:低保证或享受低保的证明材料、子女大学录取通知书、每学年学杂费缴交凭证、与享受低保人员的关系证明。

(十四)缴存职工在缴存地(昭通市辖区内)、工作地、户籍所在地或配偶工作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提取额度: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共有权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出该套房屋的购房总额。一手房购房总额为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备案登记表)载明的价值。提取金额不受已付首付款金额限制,提取后余额保留元位。二手房购房总额为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上载明的交易价值。

提取时限:首次提取应在上述行为发生一年内。一手房以购房合同登记备案的时间登记时间为准。二手房以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或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记载时间为准。

提交材料:

1.购买商品住房(一手房)。提交: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的购房合同或购房合同备案登记表和首付款或全额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住房。提交: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公证书(昭通市外购房)。

(十五)缴存职工在缴存地(昭通市辖区内)、工作地、户籍所在地或配偶工作所在地新建、翻建自住住房、旧城改造(含拆迁住房)回迁的提取。

提取额度: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共有权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出该套房屋新建、翻建、旧城改造(含拆迁住房)回迁所发生的支出成本总额。新建、翻建房屋成本价的确定由县区公积金分中心结合本辖区内建造房屋市场价情况或建设部门提交的价格标准为依据,价格核准报市中心备案。旧城改造(含拆迁住房)回迁支出金额为付款凭证金额。

提取时限:首次提取应在上述行为发生一年内,新建、翻建房屋以项目批准建设或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登记日期为准,旧城改造(含拆迁住房)回迁以回迁合同或拆迁合同(拆迁补偿协议)上载明的时间或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登记时间为准。

提交材料:

1.县区及以上城市需提交:《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书、《准建证》或城市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协议)、购买建材凭证或付款凭证。

2.乡村需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准建设的文书、施工合同(协议)、购买建材凭证或付款凭证。

3.已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不动产登记证),提交:《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施工合同(协议)、购买建材凭证或付款凭证。

4.自住住房属旧城改造(含拆迁住房)的,提交:回迁合同或拆迁合同(拆迁补偿协议)、拆迁安置结算清单(付款凭证)、政府批准文件。

5.经单位拆迁的提交:单位出具的拆迁人员名单(加盖公章)、回迁合同或拆迁合同(拆迁补偿协议)、拆迁安置结算清单(付款凭证)。

(十六)缴存职工在缴存地(昭通市辖区内)、工作地、户籍所在地或配偶工作所在地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提取额度: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共有权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出该套房屋大修所发生的支出成本总额。支出金额为付款凭证金额。

提取时限:首次提取应在上述行为发生一年内,以项目批准建设日期为准。

提交材料:县级及以上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以及乡(镇)级人民政府及以上职能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工程预算。

(十七)缴存职工在缴存地(昭通市辖区内)、工作地、户籍所在地或配偶工作所在地购、建住房后,办理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在贷款期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1、偿还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方式为:按年提取还贷、按月冲还贷、部分冲还贷、一次性冲还贷。

提取额度:按年提取还贷提取金额不得超出上一年度(12期)已还贷款本息合计。一年以上未提的,只能提取申请前12期已还贷款本息合计;按月冲还贷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月还款额;部分冲还贷或一次性冲还贷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剩余贷款的本金及本期应还利息之和。

提取时限:贷款偿还期间。贷款已结清的,不得再申请办理提取还贷业务。

提交材料:

①按年提取还贷。

提交: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一致,并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的购房合同或购房合同备案登记表、建房相关资料、付款凭证、提取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储蓄卡。

②按月冲还贷、部分冲还贷、一次性冲还贷。

提交:提取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银行卡(部分冲还贷、一次性冲还贷不须提供银行卡)。共同申请人、保证人提供:身份证。

2、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提取方式为:按年提取还贷和一次性提取还贷。

提取额度:按年提取还贷不得超出上一年度(12期)已还贷款本息合计,一年以上未申请提取的,只能提取申请前12期已还贷款本息合计;贷款期限最后一年的按年提取还贷,以实际发生的还款金额进行办理;一次性提取还贷不得超过贷款本金加已还利息合计。先办理了按年提取还贷后,再申请一次性提取还贷的,按年提取还贷累计金额加一次性提取还贷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贷款本金加已还利息合计。

提取时限:贷款偿还期间。贷款已结清的,不得再申请办理提取还贷业务。

提交材料:

提交: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的购房合同或购房合同备案登记表和首付款或全额付款凭证、商业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不能明确贷款放款时间的,须提供贷款凭证)、银行还贷明细(最近12期还贷明细)、提取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提取申请人银行卡。

第三十条 委托办理。提取申请人本人不能亲自到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办理提取业务的,可委托直系亲属、单位经办人员办理(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他人办理),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交:

(一)委托直系亲属办理的,提交: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委托人单位盖章证实的提取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签名加盖手印)、受托人有效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二)委托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办理的,提交: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单位盖章证实的委托人提取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签名加盖手印)、受托人有效身份证。

第三十一条 提取申请人提供电子类付款凭证,经查验其购房行为真实、合法,无论打印成黑白或彩色均可办理提取业务。

第五章 提取业务办理程序

第三十二条 职工持提取相关证明材料,向县区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提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资料手续齐全且符合提取条件的,分中心提取受理人员应当场办理;需进一步查验资料真实性、合法性的,分中心提取受理人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提取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间申请按月冲还贷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约。

1.住房公积金借款人正常还款一期后,可向昭通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经分中心批准同意的,借款人与县区分中心签订《昭通市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协议书》(以下简称“《按月提取还贷协议》”)。

2.贷款地和缴存地不在同一辖区的:申请人在贷款地以外的公积金服务大厅提出申请,按月提取还贷受理地按照中心提取相关要求对提取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地分中心与申请人完善相关手续、资料扫描后,受理地分中心应妥善保管相关档案资料。

3.签约扣款程序。

申请人、配偶、参与贷款的共有权人(共同借款人)(以下简称“签约申请人或签约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之和,大于或等于月还款本息额的,每月委托提取还贷额以月还款额为准。系统扣收签约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用于偿还当月贷款本息;签约人存储余额小于该笔贷款当月月还款额的,系统先扣签约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足部分再从该笔贷款在银行的委托扣款账户中扣收,该银行委托扣款账户至少保留一期月还款额。

4.按月冲还贷签约顺序为:借款人、配偶、参与贷款的共有权人(共同借款人)。即第一扣款人为借款人;第二扣款人为配偶;第三扣款人为参与贷款的共有权人(共同借款人)。当第一签约人缴存账户余额不足当月还款额时,系统自动依次转至第二、第三签约人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第二、第三签约人由签约申请人在申请时确定。若先签第二、第三签约人《按月提取还贷协议》的,则借款人不能申请该笔贷款的签约还贷业务,须解除已签约《按月提取还贷协议》的其他人,方能申请签约。

5.同一签约申请人已经申请签订了住房消费(装修)贷款的《按月提取还贷协议》,不能再申请签订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按月提取还贷协议》。待住房消费(装修)贷款结清或终止《按月提取还贷协议》后,方可再签订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按月提取还贷协议》。

(二)不同担保方式公积金贷款的按月冲还贷办理。

1.房产抵押。

(1)借款人或夫妻双方只有一笔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的,可申请签订《按月提取还贷协议》。

(2)借款人或夫妻双方有两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均为房产抵押的,借款人或夫妻双方只能申请签订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按月提取还贷协议》。

2.住房公积金互保。

(1)借款人或夫妻双方有一笔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方式为住房公积金互保的,该笔贷款担保金额须超过贷款余额的50%,超过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应大于(等于)年还款额或签约申请人月缴存额合计大于(等于)月还款额的,可申请签订《按月提取还贷协议》。

(2)借款人或夫妻双方有两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均为住房公积金互保的,且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担保在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的,担保金额超过贷款余额的50%,超过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应大于(等于)年还款额或签约申请人月缴存额大于(等于)该笔贷款月还款额的,可申请签订借款人或夫妻双方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按月提取还贷协议》。

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担保在住房消费(装修)贷款中的,不得签订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按月提取还贷协议》。

3.房产抵押加住房公积金互保。

(1)借款人或夫妻双方有一笔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加住房公积金互保的,房产抵押值加住房公积金担保金额须超过贷款余额的50%,超过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应大于(等于)年还款额或签约申请人月缴存额合计大于(等于)月还款额的,可申请签订《按月提取还贷协议》。

(2)借款人或夫妻双方有两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分别为:房产抵押、住房公积金互保,且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担保在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的,担保金额超过贷款余额的50%,超过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应大于(等于)年还款额或签约申请人月缴存额大于(等于)该笔贷款月还款额的,可申请签订借款人或夫妻双方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按月提取还贷协议》。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担保在住房消费(装修)贷款中的,不得签订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按月提取还贷协议》。

(3)借款人或夫妻双方有两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方式均为房产抵押加住房公积金互保的,且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担保在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的,房产抵押值加住房公积金担保金额须超过贷款余额的50%,超过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应大于(等于)年还款额或签约申请人月缴存额大于(等于)该笔贷款月还款额的,可申请签订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按月提取还贷协议》。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担保在住房消费(装修)贷款中的,不得签订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按月提取还贷协议》。

(三)借款人已经和公积金中心签订了住房消费(装修)贷款《按月提取还贷协议》后,又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且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的,不影响已签订的《按月提取还贷协议》;申请办理的贷款担保方式为住房公积金互保或房产抵押加住房公积金互保的,须解除已签订的住房消费(装修)贷款《按月提取还贷协议》,方能办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四)终止《按月提取还贷协议》。借款人需终止《按月提取还贷协议》的,按照借款人书面申请、分中心审批、提取受理人员办理的程序进行,即可终止已签订的《按月提取还贷协议》。

(五)重签《按月提取还贷协议》。借款人终止《按月提取还贷协议》后,需要再次签订《按月提取还贷协议》的,间隔时间应大于12个月,方可再次申请签订《按月提取还贷协议》。

第三十四条 部分冲还贷业务。

(一)借款人或夫妻双方未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月提取还贷协议》的,可申请办理部分冲还贷业务。

已经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月提取还贷协议》的,不论是否终止《按月提取还贷协议》,均不得申请办理部分冲还贷业务,《按月提取还贷协议》终止后,只能申请办理一次性冲还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借款人或夫妻双方有一笔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的,可每年申请一次部分冲还贷;

担保方式为:住房公积金互保的,担保金额大于贷款余额50%的,超过部分每年可申请一次部分冲还贷;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加住房公积金互保的,房产抵押值加住房公积金担保金额须超过贷款余额的50%,超过部分每年可申请一次部分冲还贷。

(三)借款人有两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分别为:房产抵押、住房公积金互保,且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担保在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的,担保金额大于贷款余额50%的,超过部分可每年申请一次部分冲还贷。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担保在住房消费(装修)贷款中的,不得申请办理部分冲还贷业务。

(四)借款人有两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均为房产抵押的,可申请办理借款人或夫妻双方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部分冲还贷业务。

(五)借款人有两笔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均为住房公积金互保的,且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担保在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担保金额大于贷款余额50%的,超过部分可每年申请一次部分冲还贷。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担保在住房消费(装修)贷款中的,不得申请办理部分冲还贷业务。

第三十五条 一次性冲还贷业务。

(一)申请一次性冲还贷业务的,须所申请用于还贷的公积金余额大于剩余贷款本金和本期应还利息之和,方能申请。

(二)借款人有一笔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申请办理一次性冲还贷。

(三)借款人有两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分别为:房产抵押、住房公积金互保,且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担保在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的,可申请办理一次性冲还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担保在住房消费(装修)贷款中的,不得申请办理一次性冲还贷业务。

(四)借款人有两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均为房产抵押的,可申请办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一次性冲还贷。

(五)借款人有两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均为住房公积金互保的,且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担保在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的,可申请办理一次性冲还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担保在住房消费(装修)贷款中的,不得申请办理一次性冲还贷业务。

第三十六条 按年提取还贷业务。

(一)缴存人在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间,每年可申请一次按年提取还贷业务。提取额度为上一年已还贷款本息之和。借款人几年未申请提取的,只能提取申请前12期的已还贷款本息之和。

(二)借款人有一笔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的,可每年申请一次按年提取还贷业务。担保方式为住房公积金互保的,担保金额大于贷款余额50%的,超过部分每年可申请一次按年提取还贷业务。

(三)借款人有两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均为房产抵押的,可每年申请一次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按年提取还贷业务。

(四)借款人有两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分别为房产抵押、住房公积金互保,且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担保在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的,担保金额大于贷款余额50%的,超过部分可每年申请一次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按年提取还贷业务。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担保在住房消费(装修)贷款中的,不得申请办理按年提取还贷业务。

(五)借款人有两笔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均为住房公积金互保的,且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担保在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担保金额大于贷款余额50%的,超过部分可每年申请一次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按年提取还贷业务。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担保在住房消费(装修)贷款中的,不得申请办理按年提取还贷业务。

(六)凡签约了《按月提取还贷协议》的,不能申请办理按年提取业务,自终止《按月提取还贷协议》后,须正常连续还款12期(含)以上,方能申请办理按年提取还贷业务。提取金额不含签约还贷部分。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或辞职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判刑或离、退休等原因,导致归集状态为非正常状态,配偶申请办理冲还贷业务,须用主借款人公积金余额作部分或一次冲还贷的,提供冲还贷申请人启封书面申请,将借款人的封存状态修改为正常状态后,再办理冲还贷业务。不用借款人公积余额办理冲还贷业务的,配偶可直接申请办理签约冲还贷业务。

配偶为共同申请人因上述原因导致归集状态为非正常状态,须用配偶公积金余额作部分或一次冲还贷的,提供冲还贷申请人启封书面申请,将配偶封存状态修改为正常状态后,再办理冲还贷业务。不用配偶公积余额办理冲还贷业务的,借款人可直接申请办理签约冲还贷业务。

委托他人办理的,相关资料按照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异地办理部分冲还贷或一次性冲还贷的程序:

(一)贷款地和缴存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借款人可在贷款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申请办理。

(二)配偶与借款人不在同一辖区缴存住房公积金,按下列流程办理:

1.借款人在贷款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申请(以下称为借款人申请地),提交相关资料和完善影像资料扫描。

2.配偶、保证人在本人缴存地分中心申请,分中心受理人员进入昭管系统:影像管理—影像档案查询—选择业务场景编码(业务类型)—录入借款人身份证号—经办机构(机构代码修改为贷款地分中心机构编码)—查询—选中信息—影像扫描—影像采集。

3.分中心完善配偶、保证人身份证、现场及相关纸制资料的影像扫描,纸制资料传真至的借款人申请地分中心。

4.上述资料手续完善后,借款人申请地分中心办理冲还贷业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各分中心对职工提取资料及金额进行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场办结;对于审核后决定不予提取的,应及时告知申请职工不予提取的原因。

第四十条 提取申请人违反规定,提交虚假材料骗提和诈提住房公积金的,其行为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员管理系统,所骗提、诈提的公积金自追回之日起五年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受理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一条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实行经办人负责制。工作人员因责任心不强、审查不细、把关不严而造成骗提和诈提等情形的,应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各分中心经办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心政策,对执行政策过程中,存在推诿扯皮、提高门槛或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的,中心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从2019年6月4日起执行,之前所下发的《昭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执行中需做出相应调整的,另行通知。

第四十四条之前所下发的提取政策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来源丨@昭通日报 微信(hdwk2158200)综合 | 昭通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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