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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 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的登记和担保登记的区别「登记设立的物权」

2022-12-18 11:02:18 来源:勾晓强律师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并于2022年2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同时废止。今天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结合《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的规定就此讲一下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的登记和担保登记,供大家学习参考。

前言及说明

本文里的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指的是不动产的权利和动产的权利,用益物权指的是不动产的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指的是不动产和动产的抵押权及动产的质押权。不动产登记指的是不动产所有权的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不动产担保登记指的是不动产担保物权的抵押登记。动产登记指的是动产所有权的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动产的担保登记指的是动产担保物权的抵押登记及动产质权的质押登记。其他包括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登记和权利质权的质押登记,股权的所有权登记和权利质权的质押登记,证券及债券的权利质权的质押登记。其他权利和问题,限于篇幅和主题,本文暂不涉及。

一、不动产登记及权利担保登记。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主管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行为。具体操作的行政法规为国务院制定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由于不动产是我国百姓日常生活中都关心的最大的一件事情,本文暂不展开阐述,只告诉大家,原来的登记机关是全国各地的住房和房屋管理局,现在是全国各地的自然资源局属下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这里的登记包括不动产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及不动产抵押登记。

二、动产登记及权利担保登记。

原来的动产登记比较杂乱,比如机动车的各种登记是交通部门的车管所进行管理登记,工程机械和动产的浮动抵押登记机关为全国各地的工商局即市场监管部门。

根据2022年2月1日正式施行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的规定结合《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的相关规定,现在除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之外的其他动产的登记机构,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属下的征信中心统一负责的。

机动车的登记(包括抵押登记)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规定还是全国各地的车管所负责。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的规定负责全国船舶登记(包括抵押登记)的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具体开展辖区内的船舶登记工作。交通运输部中国民用航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负责全国航空器登记(包括抵押登记)的管理工作。由于车辆属于大家家庭和日常生活经常遇到的交通工具,其他两类与普通大众无关,本文就不展开阐述了。

三、知识产权登记和知识产权的财产权质押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专利权及商标权。由于知识产权与大众的关系不是很紧密,本文暂不涉及太多专业领域,只是简要介绍一番。

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的登记和权利质押的国家版权登记机构是国家版权局下属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其他的见笔者写的《著作权的保护与限制》一文。邻接权的质押问题理论和实践均有歧义,本文暂不涉及。

商标权的登记和权利质押的国家登记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其他的见笔者写的《商标权的保护与限制》;而专利权的登记和权利质押的国家登记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四、股权、证券及债券的权利登记和权利担保登记

上市公司的股权登记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登记(包括权利质押)还是由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登记,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股票)、债券及基金份额的权利质押是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负责登记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和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证券的质押登记业务。

证券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自营证券质押的,适用上述办法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

五、《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的其他主要内容

1.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

(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二)应收账款质押;(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四)融资租赁;(五)保理;(六)所有权保留;(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2.应收账款及其权利。

①应收账款的概念

应收账款债权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有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②应收账款的权利

(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3.权利登记的审查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登记机构,具体承担的是服务性登记工作,不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征信中心建立基于互联网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为社会公众提供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和查询服务。

解释一下形式审查的含义:担保权人、担保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照统一登记系统提示项目如实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因担保权人或担保人名称填写错误,担保财产描述不能够合理识别担保财产等情形导致不能正确公示担保权利的,其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办理登记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担保权人办理登记的方式和内容

①担保权人办理登记前,应当与担保人就登记内容达成一致。担保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关于担保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担保权人办理登记时,应当注册为统一登记系统的用户登记内容包括担保权人和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担保财产的描述、登记期限。

②担保权人或担保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应当填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法定注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金融机构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识别编码等机构代码或编码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担保权人或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

③担保权人可以与担保人约定将主债权金额、担保范围、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担保财产等项目作为登记内容。对担保财产进行概括性描述的,应当能够合理识别担保财产。最高额担保应登记最高债权额。

5.登记期限及展期

担保权人应当根据主债权履行期限合理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最短1个月,最长不超过30年。在登记期限届满前,担保权人可以申请展期。担保权人可以多次展期,每次展期期限最短1个月,最长不超过30年。

6.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①担保权人办理登记时所填写的担保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担保权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权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权利实现;(三)担保权人放弃登记载明的担保财产之上的全部担保权;(四)其他导致所登记权利消灭的情形。

7.异议登记申请和撤销

①异议登记申请人

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内容错误的,可以要求担保权人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担保权人不同意变更或注销的,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办理异议登记。办理异议登记的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注销异议登记。

②异议登记的通知和撤销

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自异议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通知担保权人。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30日内,未就争议起诉或提请仲裁并在统一登记系统提交案件受理通知的,征信中心撤销异议登记。

应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担保权人的申请,征信中心根据对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担保权人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等法律文书撤销相关登记。

8.登记记录的保存期限和收费规定

登记注销、登记期限届满或登记撤销后,征信中心应当对登记记录进行电子化离线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征信中心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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